109年3月24日第十九屆第十三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新訂

一、法醫病理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申請法醫病理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限本會有效會員,於法醫病理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內,參加下列學術活動或繼續教育之積分達一百點以上,其中八十點必須於台灣病理學會所舉辦之學術活動中取得,其他包括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衛生福利部或其他專業學會所舉辦之法醫病理相關訓練與課程,繼續教育之積分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至少各1點。

(1)參加台灣病理學會、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衛生福利部等所舉辦之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得積分一點;授課者每小時得積分五點;擔任主持人者,每小時得積分二點。

(2)參加台灣病理學會之年會或年度切片討論會每次得積分十六點;發表論文、病例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五點,其他作者積分二點;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每次積分五點;擔任主持人者,每小時得積分二點。

(3)參加國際法醫病理醫學相關會議,每小時得積分一點,每次最多得積分十點。

(4)在醫學院教授法醫病理醫學者,每小時得積分一點,每年最多得積分五點。

(5)具醫學院講師以上資格在教學醫院擔任實習及住院醫師臨床訓練者講座,小時得積分一點,每年得積分五點。

(6)參加教學醫院或醫學院舉辦之病理科繼續教育課程或臨床病理討論會,每小時得積分一點但每次不得超過四點,授課者每小時得積分二點,每年最多得積分十點。

(7)參加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國內外長短期進修,短期訓練課程比照該課程學分計算,但不得超過十點,長期訓練課程三個月得積分十點,半年得積分二十點,一年得積分三十點。

(8)在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國內外醫學雜誌發表法醫病理學原著論文,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得積分五點,第二作者得積分二點,其他作者得積分一點,每年最多得積分五點

二、申請法醫病理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應繳下列表件:

(1)申請表。

(2)符合第一點所定展延條件之證明文件。

(3)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三、法醫病理專科醫師有效期限展延,得斟酌實際費用需要收取查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