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病理學會法醫病理專科醫師甄審辦法
107年6月6日第十九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新訂
110 年 9 月 22 日第二十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一、 台灣病理學會得設法醫病理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負責法醫病理
專科醫師之命題與甄審業務。
二、 法醫病理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之組織架構:
設召集人1人,委員5人,委員會應含法醫病理、神經病理與心
血管病理與分子病理之專家。
三、 甄審資格:
凡本會會員取得解剖病理專科醫師證書或領有口腔病理專科醫師
證書,並符合下列條件,得向本會申請法醫病理專科醫師甄審:
(1) 完成一年以上之國內法醫病理專科醫師訓練,訓練計畫符合「台
灣病理學會法醫病理專科醫師訓練計劃認定基準」,並取得訓練
期滿之證明文件;或完成一年以上之國外法醫病理專科醫師訓
練,訓練機構與內容經本委員會認可,並取得訓練期滿之證明文
件者。
(2) 全程參與且實際執行法醫解剖鑑定達一百案件以上者。
四、 法醫病理專科醫師甄審考試方式及科目,如下:
(1) 三十例法醫解剖個案報告彙整:總分100分。需經甄審委員半數
通過並給分。申請法醫病理專科醫師甄審時繳交,考試前一月審
查。
(2) 筆試:選擇題50題(占總分60%),申答題5題(占總分40%),總
分100分。考試時間120分鐘。
(3) 口試:總分100分。考試時間120分鐘。
(4) 上述三項均達及格60分含以上,為通過及格。
五、 法醫病理專科醫師甄審合格後,應由台灣病理學會核發法醫病理
專科醫師(Forensic Pathologist)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