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剖病理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章程

2012年6月27日第十七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2018年6月6日第十九屆第六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台灣病理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爲妥善辦理解剖病理專科醫師甄審相關事宜,依「醫師法」第七之一條、「衛生署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第十三條及本會章程第十九條之規定,特設立「解剖病理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解剖病理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章程」(以下簡稱本章程)。

第二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主任委員由本會理事長或其指派人擔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推薦,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聘任。

第三條  本委員會委員需具本會之專科醫師會員資格。

第四條  本委員會主任委員任期三年,委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五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解剖病理專科醫師甄審原則之修訂。
二、報名解剖病理專科醫師甄審初審之資格審查。
三、辦理解剖病理專科醫師甄審之試務工作。
四、解剖病理專科醫師資格之展延再審事項。

五、其他解剖病理專科醫師甄審相關事項。

第六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