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病理學會諮詢案例補助辦法
111年03月28日第20屆第8次理監事會議訂定
第一條 台灣病理學會為鼓勵病理醫師從事病理諮詢服務,特設置補助辦法。
第二條 本補助辦法經費來自「台灣病理學會學術獎勵捐款專戶」指定「學會諮詢補助」項目。
第三條 每年補助金額依據當年度捐款專戶金額調整,經理監事會議通過辦理。每例補助金額約為補助金額除以去年度已完成總諮詢案例數。
第四條 本辦法所需之相關行政費用亦由此專戶支付。
第五條 補助費用可申請耗材補助(含實驗耗材與郵資,需檢附收據)或專家諮詢費用補助兩者擇一申請。若有特殊需求,需報理監事會議討論。
第六條 接受補助醫師需配合學會於相關會議分享諮詢診斷經驗,若連續兩次拒絕將不再給予補助。
第七條 本補助辦法,經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