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剖病理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
112年6月16日衛部醫字第1121664799號公告修正
一、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辦理解剖病理科專科醫師甄審(以下簡稱專科醫師甄審),特訂定本原則。
二、醫師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得參加專科醫師甄審:
(一)凡在解剖病理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完成三年六個月以上之解剖病理科臨床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
(二)已取得臨床病理專科醫師證書,並在解剖病理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完成三年以上解剖病理科臨床訓練, 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
(三)凡參加解剖病理及臨床病理綜合訓練計畫,在臨床及解剖病理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完成三年六個月以上之解剖病理科訓練,並取得該醫院訓練期滿之證明文件者。
(四)領有外國核發尚在有效期限內之解剖病理科專科醫師證書,經本部認可者。
前項所列之解剖病理訓練,應符合解剖病理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之規定,其中病理解剖學、外科病理學(含分子病理)與細胞診斷學之訓練時間合計應達三年以上。
解剖病理科專科醫師訓練醫院,於本部依規定辦理認定前,依台灣病理學會認可之醫院為之。
三、專科醫師甄審分筆試、實地測驗及口試三部分,筆試、實地測驗及口試均及格者為合格。
筆試或實地測驗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口試,但其筆試或實地測驗(組織病理或細胞病理)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
口試不及格者,筆試及實地測驗(組織病理或細胞病理)及格成績得保留二年。
實地測驗之組織病理及細胞病理各自計分,二部分均及格者為合格。
領有外國解剖病理科專科醫師證書參加專科醫師甄審,經台灣病理學會專科醫師甄審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得免筆試。
第一項甄審之筆試、實地測驗及口試,本部得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
四、筆試採用選擇題,以中文方式命題(專有名詞部分得用英文)其內容範圍及佔比如下:
(一)病理解剖及一般病理學。
(二)外科病理學(含分子病理)。
(三)細胞病理學。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共佔百分之九十,第三款佔百分之十。
實地測驗分為組織病理及細胞病理二部分。
口試由兩位(含)以上口試委員主試,其內容如筆試範圍。
五、專科醫師甄審成績採百分法計算,筆試及實地測驗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分平均滿六十分為及格。
六、專科醫師甄審每年辦理一次,其報名日期、筆試及口試日期、地點及有關事項,於辦理前二個月公告之。
七、參加專科醫師甄審,以通信或親自報名方式為之。
八、報名參加專科醫師甄審,應繳交下列表件:
(一)申請書一份,須附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一張。
(二)醫師證書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第二點所定資格證明文件。
(四)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九、解剖病理科專科醫師證書(以下簡稱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六年,期滿每次更新期限為六年。
十、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之更新,應於專科醫師證書之有效期限六年內,完成繼續教育積分達一零八點以上,其中五十四點必須於台灣 病理學會所舉辦之學術活動中取得。
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如下:
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及積分如下:
(一)參加台灣病理學會舉辦之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積分一點;授課者每小時積分五點;擔任主持人者,每次積分二點。
(二)參加台灣病理學會之年會或年度切片討論會每次積分十六點;發表論文、病例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五點,其他作者積分二點; 擔任特別演講或教育演講者,每次積分五點;擔任主持人者,每次積分二點。
(三)參加國際病理醫學會議,每小時積分一點,每次最多得積分十點。
(四)參加本部認定之國內外長短期進修,短期訓練課程(累計三個月內)每日積分一點,以十點為上限;長期訓練課程三個月積分十點,半年積分十五點,一年積分以三十點為上限。
(五)在本部認定之國內外醫學雜誌發表病理學原著論文,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十點,第二作者積分四點,其他作者積分二點;發表其他類論文者,積分減半。
(六)參加經本部認可之其他醫學會舉辦之學術演講會或進修課程其內容與病理學相關者,每小時積分一點,超過四點者,以四點計,每年以十點為上限。
(七)網路或數位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積分一點,六年內超過三十三點者,以三十三點計。
(八)參加社區及學校防疫衛教宣導每小時積分一點,超過十點者,以十點計,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各款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本部得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
十一、申請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應繳下列表件:
(一)申請表。
(二)符合第十點所定更新條件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十二、本部辦理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有效期限更新,得收取甄審費或換證費。
相關專科醫學會受本部委託辦理前項事務之初審時,得收取甄審審查費,其費額,應報本部備查。
相關專科醫學會受本部委託辦理前項事務之初審時,得收取甄審審查費,其費額,應報本部備查。
十三、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結果之通知,由本部辦理;經專科醫師甄審合格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准予更新者,得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規定,申請本部發給專科醫師證書或更新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
前項結果之通知,於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第十二點事務時,得由專科醫學會為之,並得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本部申請發給前項證書。
前項結果之通知,於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第十二點事務時,得由專科醫學會為之,並得由專科醫學會統一向本部申請發給前項證書。
十四、申請專科醫師甄審成績複查,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之,逾期不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專科醫師甄審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時,前項複查之申請,向受委託之專科醫學會為之。
前項複查,不得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影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閱卷人員之姓名或其他相關資料。
專科醫師甄審委託專科醫學會辦理初審時,前項複查之申請,向受委託之專科醫學會為之。
十五、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之有關試卷、論著及資格證明文件等資料,除留供研究者外,保存二年,但保留筆試及格成績補行口試者應保留四年。
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之初審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證明文件等資料, 由受委託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委託相關專科醫學會辦理專科醫師甄審或專科醫師證書有效期限更新之初審時,有關試卷、論著及證明文件等資料, 由受委託醫學會依前項規定期限保存。
十六、專科醫師甄審,本原則未規定者,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